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重点笔记内容(7)
七、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意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意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如:张三委托李四加工毒品,每克加工费20元。是民事行为,但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2、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无须对方同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债权转让、要约、承诺、合同解除。
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债务转移、合同订立、婚姻。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规定特定形式,满足该形式要件才生效的法律行为。如:房屋产权过户、婚姻、动产质押、定金、注册商标转让。
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不规定特定形式,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法律行为)即成立的法律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主体资格(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形式合法、内容合法、目的合法)
八、代理制度
定义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
内部授权委托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行为有效。
代理过错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A.代理人B.被代理人C.第三人D.被代理人或第三人
2.以下不属于无权代理的是()。
A.没有代理权进行活动B.超越代理权进行活动
C.代理权终止后进行活动D.滥用代理权进行活动
E.代理权限约定不明确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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