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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考证安考人员考试重点补充资料学习

考试题库资料网 安管人员考试题库 2019-6-12 8:55:01

建筑安考证安考人员考试重点补充资料学习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体经营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教育,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整改,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停产。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额罚款。

注:此知识点经常考多选题

 

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循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措施。

 

6.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7.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8.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改。

  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9.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装铺或者遮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0.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的安全措施的资料。

 

11.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12.拆除工程需要提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的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13.工程监理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4.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15.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要的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6.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有总则。

    1),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2),总承包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8.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一定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19.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0.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注:此知识点经常考多选

 

22.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3.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4.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26.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应该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27.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1),建筑,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救援预案

 

28.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械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29.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30.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31.采用钢管扣件搭设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时,还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对梁底扣件应进行100%检查。

 

32.混凝土浇筑

   浇筑过程应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加固进行观测,发现松动,变形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浇筑,撤离作业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33.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应工程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34.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此其他事物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期间的日常工作。

 

35.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6.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过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配构件及过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37.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危大工程安全控管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在各自范围内对分包的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控管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委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危大工程实施旁监理。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责任。

 

38.特种作业:

  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电焊工。

 

39.专职安全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每检查项次扣三分:

   1),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2),未落实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报废制度的;

   3),未按规定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40.一个扣分期一年,从每年11日至1231日为止,工程项目为积分单元,企业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为60分,个人总分值为30分,扣分未达到总分值的,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41.本省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担的任何一个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在一个扣分周期两次以上(含2次)被扣满60分的或该企业平均扣分项目达到45分以上的,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42.非本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担的任何一个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业务,并请求企业注册所在省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扣分周期两次以上(含2次)被扣满60分的或该企业平均扣分项目达到45分以上的,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并请求企业注册所在省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43.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过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字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44.对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要求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附上修改相关材料,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注册章后,方可组织实施。

 

45.对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6.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危险性较大部分分项工程进行认真审核,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应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以文件形式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供现任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签字笔记以及任命文件复印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企业更换了技术负责人,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的上述信息。

 

47.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为企业评定主体)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评定主体)负责其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48.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成立安全化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机构),其中,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自评机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共同组成;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各专业承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分别设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项目自评机构当依据《JGJ59-2011》等,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49.施工企业在将《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申请表》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送项目评定主体之前应先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收到自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结合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对施工企业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

 

50.建筑施工有以下情形视为不合格: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2),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发出的局部(暂时)停工或全面停工整改通知,建筑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落实整改的。

   3),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在工地现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

 

 

51.建筑施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经项目评定主体评审确定,且公示无异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论为优良。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履责,安全行为规范,实体防护到位;

  2),项目施工期间因施工安全受到地级以上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或通过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文明示范工地检评,或由安监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情况提名为优良的;

  3),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未因施工安全问题被住房城乡主管部门责令全面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的。

 

考试注意事项:留心考试的时间和地点,准备好黑色签字笔,考试专用铅笔,橡皮擦。考试分AB卷,试卷分发下来,不要急着做题,要注意A卷还是B卷并在答题卡上填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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