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科目案例分析模拟真题
第1题:甲工厂与乙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了《厂房建设设计合同》,委托乙完成厂房建设初步设计,约定设计期限为付定金后 60天,设计费用按国家标准算。另约定,若甲要求增加工作内容,则费用增加 10% ,合同并未对基础资料的提供进行约定。甲付定金后,只提供了设计任务书,没有其他资料。乙收集相关资料,于第 77 天交付设计成果,要求甲按约定,增加设计费用。甲以合同没有约定提供资料为由,拒绝增加设计费用,并要求乙就完成合同逾期进行违约赔偿。双方协商不成,乙方起诉甲方。法院判定甲方按国家标准支付设计费用给乙方,乙方违约存在,按合同规定支付甲方违约金。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甲工厂与乙勘察设计单位,甲与乙签订了《厂方建设设计合同》,所以他们之间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1、甲、乙两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参考答案:本案的设计合同缺乏一个主要条款,即基础资料的提供。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五条“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2)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 3) 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拔付方法。( 4)违约责任”,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成立的前提,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缺乏主要条款,则合同自身也就无效力可言。
参考解析:
2、甲方应不应当给乙方增加设计费用。
参考答案: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委托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甲方应该向乙方提供基础材料。并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虽然本案例由于没有并未对基础资料的提供进行约定,造成乙方工作增加,但增加的工作内容并不属于设计范畴,乙方要求增加设计费用并不合理。
参考解析:
3、乙方属不属于逾期违约,应不应该对甲方进行赔偿。
参考答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乙方于第 77 天交付设计成果,超过了约定的设计期限,违约属实,应该对甲方进行赔偿。
参考解析:
第2题:案情陈述:开达公司决定兴建建筑物“世纪曙光”,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 特殊要求,公司决定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晓光负责相关事宜。张晓光在咨询了开达公司法律顾问,得知该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用招投标形式”后,与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此后不久,张晓光采纳开达公司董事长个人建议,把“世纪曙光”工程设计委托给通然设计,并于三日内签订合同。第四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赶到开达公司,被告知该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隆盛设计代表要求开达公司赔偿往返路费及相关损失。张晓关以双方并未就该工程达成任何协议,拒绝赔偿。双方因协商不成,隆盛设计向法院起诉开达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开达公司并未与隆盛设计签订任何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张晓关与河北省隆盛工程设计院(以下简称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并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这一行为,认为他们之间为要约关系。
1、开达公司“世纪曙光”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需不需要采用招投标形式。
参考答案: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案例中凯达公司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虽然项目可以不招标,但必须以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为前提。
参考解析:
2、开达公司是否存在违约。
参考答案: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虽有合作意向,但双方并没有缔结合约,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开达公司并没有违约。
参考解析:
3、开达公司应不应该赔偿隆盛设计。
参考答案:开达公司在张晓光与通然设计联系磋商时及签订合同后应该立即告知隆盛设计这一事实。且根据先合同义务,开达公司也更应该将其与通然设计缔结合同及时告知隆盛设计,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开达公司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应该对隆盛设计进行赔偿。总结:综上所述,开达公司没有违约,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对隆盛设计造成了损失,应该承担隆盛设计谈判代表提出的相关损失。
参考解析:
第3题:A公司因建生产厂房与B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A公司同意,B将工程勘查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C设计单位和D建筑公司,并各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由D根据C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C按时交付设计图纸,D依照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A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C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查,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A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但C称与A不存在合同关系拒绝承担责任,B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也拒绝赔偿。
(1)ABCD在承发包合同中各自身份是什么?
参考答案:本案中,A是发包人,B是总承包人,C、D是分包人。
参考解析:
(2)B公司发包工程项目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本案中B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 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建筑法》第28条的禁止性规定,其与CD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是无效的。
参考解析:
(3)B、C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参考答案:对工程质量问题,B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CD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A承担责任。B、C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违反了《建筑法》29条的规定,因此B、C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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