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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案例题免费练习题四

考试题库资料网 二建-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9-2-26 14:45:08

第1题:案情陈述:开达公司决定兴建建筑物“世纪曙光”,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 特殊要求,公司决定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晓光负责相关事宜。张晓光在咨询了开达公司法律顾问,得知该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用招投标形式”后,与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此后不久,张晓光采纳开达公司董事长个人建议,把“世纪曙光”工程设计委托给通然设计,并于三日内签订合同。第四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赶到开达公司,被告知该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隆盛设计代表要求开达公司赔偿往返路费及相关损失。张晓关以双方并未就该工程达成任何协议,拒绝赔偿。双方因协商不成,隆盛设计向法院起诉开达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开达公司并未与隆盛设计签订任何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张晓关与河北省隆盛工程设计院(以下简称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并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这一行为,认为他们之间为要约关系。

1、开达公司“世纪曙光”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需不需要采用招投标形式。

参考答案: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案例中凯达公司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虽然项目可以不招标,但必须以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为前提。

参考解析:

2、开达公司是否存在违约。

参考答案: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虽有合作意向,但双方并没有缔结合约,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开达公司并没有违约。

参考解析:

3、开达公司应不应该赔偿隆盛设计。

参考答案:开达公司在张晓光与通然设计联系磋商时及签订合同后应该立即告知隆盛设计这一事实。且根据先合同义务,开达公司也更应该将其与通然设计缔结合同及时告知隆盛设计,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开达公司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应该对隆盛设计进行赔偿。总结:综上所述,开达公司没有违约,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对隆盛设计造成了损失,应该承担隆盛设计谈判代表提出的相关损失。

参考解析:


第2题:A公司因建生产厂房与B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A公司同意,B将工程勘查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C设计单位和D建筑公司,并各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由D根据C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C按时交付设计图纸,D依照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A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C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查,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A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但C称与A不存在合同关系拒绝承担责任,B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也拒绝赔偿。

(1)ABCD在承发包合同中各自身份是什么?

参考答案:本案中,A是发包人,B是总承包人,C、D是分包人。

参考解析:

(2)B公司发包工程项目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本案中B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 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建筑法》第28条的禁止性规定,其与CD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是无效的。

参考解析:

(3)B、C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参考答案:对工程质量问题,B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CD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A承担责任。B、C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违反了《建筑法》29条的规定,因此B、C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解析:


第3题: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 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 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 使用过程中, 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 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参考答案: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 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 在享受该项权利后, 就应当承担义务, 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参考解析: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 为什么?

参考答案: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 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 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 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 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 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 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 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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