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重点笔记内容(9)
建筑法
第一章施工许可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设部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中确定的限额是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其他不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包括: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军用房屋建筑。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建设部规定的“建设资金落实”的标准是:工期在1年以内的,到位资金不小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小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施工许可证 |
3个月内开工 |
可以延期两次 |
停工满1年,重新核验 |
开工报告 |
6个月内开工 |
不予延期 |
停工的,要报告 |
第二章资质资格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1.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A.注册机关认可的B.公司资质证书规定的
C.公司营业执照规定的D.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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