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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重点笔记内容(2)

考试题库资料网 二建-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9-1-17 9:48:40

不予注册*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3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撤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作废

(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考点提示:

1)这一节非常头疼,但只要把不予注册、撤消注册、吊销注册、注销注册的含义和关联搞清楚,并且吃透建造师与其聘用单位的牵连原理,各种情形也就不需要死记硬背了;

2)不予注册的“注册”不仅仅指初始注册,也包括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不予注册的情形(三)要注意: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的,没有继续教育要求。

3)注意新规定特别强调了建造师注册与其聘用单位资质的联系。单位没有相关资质,则建造师不予注册;单位资质被吊销,则建造师的注册证书也将注销(注销后待找到新单位后再办理变更注册,这里立法思路混乱,所以理解起来很吃力)。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单位出问题或建造师失业期间,其证书和印章处于失效状态,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

1、张某在2006312日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发生过一起重大安全事故,2007117日张某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则张某最早可以于(   )通过其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

     A.2007117      B. 2009312  

     C.2010117      D. 2010312

 

2、赵某2007年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2008年赵某所在单位因违法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主管部门应对赵某作出(   )的决定

     A.不予注册    B. 撤销注册       C.吊销注册    D. 注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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