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重点笔记内容(2)
不予注册*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撤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作废:
(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考点提示:
(1)这一节非常头疼,但只要把不予注册、撤消注册、吊销注册、注销注册的含义和关联搞清楚,并且吃透建造师与其聘用单位的牵连原理,各种情形也就不需要死记硬背了;
(2)不予注册的“注册”不仅仅指初始注册,也包括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不予注册的情形(三)要注意: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的,没有继续教育要求。
(3)注意新规定特别强调了建造师注册与其聘用单位资质的联系。单位没有相关资质,则建造师不予注册;单位资质被吊销,则建造师的注册证书也将注销(注销后待找到新单位后再办理变更注册,这里立法思路混乱,所以理解起来很吃力)。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单位出问题或建造师失业期间,其证书和印章处于失效状态,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
1、张某在2006年3月12日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发生过一起重大安全事故,2007年1月17日张某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则张某最早可以于( )通过其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
A.2007年1月17日 B. 2009年3月12日
C.2010年1月17日 D. 2010年3月12日
2、赵某2007年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2008年赵某所在单位因违法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主管部门应对赵某作出( )的决定
A.不予注册 B. 撤销注册 C.吊销注册 D. 注销注册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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